近日,南京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市工信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支隊,在全省率先出臺了《南京市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停產停業復產及關閉退出期間安全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全市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停產停業、復工復產、關閉退出期間的“規范性安全動作”,以及監管部門相對應的聯合監管辦法,切實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停產24家化企
近年來,隨著化工產業轉型升級、安全環保整治提升、安全生產整治等專項行動的深入開展,我市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停產、停業、復產和關閉退出情況頻率較高。目前,我市停產停業化工企業共有24家。企業停產、停業、復產和關閉退出期間,常常會出現人員調整,危險物料長期存儲、不及時處置,以及部分儀表設備、裝置維護保養不及時等問題,安全風險比較高,容易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適用對象:本辦法適用全市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
“停產”是指企業的一套或多套裝置自行或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活動的行為。
“停業”即指企業自行或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止其所有生產、儲存、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
“關閉退出”是指企業因產業政策、規劃布局調整、安全、環保等問題被當地政府列入關閉退出名單。
停產停業化企需注意清空物料
自行或被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明確需超180天以上的企業,要在180天內清空裝置、設備設施、倉庫內的殘余物料。
自行或被責令停產停業目前已超過180天的企業,要在通知下發之日起30日內清空裝置、設備設施、倉庫內的殘余物料。
對確定無法調劑至其他單位繼續使用,且經過安全穩定化預處理的各種棄用危險化學品等要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并按照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要求,做好申報、貯存及轉移處置等工作。
對具有自燃性、自反應性、自聚性、自發熱性、爆炸危險性等物性的物料要在停產停業起30天內及時處理、處置,不得儲存。
企業停產停業期間,除消防、應急、照明、技術防范措施以及冷卻、保溫等必需的用電以外,其余動力電源一律切斷,其電氣總、分開關應逐級打到斷開位置并落實專人檢查維護。
未及時清理將被重點監管
對停產、停業及關閉退出后未清空裝置、儲罐、倉庫內物料的企業,將納入多部門聯合重點監管檢查名單,各級應急、環保、公安、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按正常生產化工(危化品)企業對其實施監 管,定期對企業和裝置安全狀況進行聯合檢查。被責令停產、停業超過一年的企業,經相關部門現場確認,仍達不到安全、環保、消防等規定要求且無法整改的,全部列入關閉退出名單。
復工復產企業要過“安全關”
不僅編制專項方案、專家充分論證、風險評估好而檢查、各類行政審批、變更手續齊全有效……一樣都不能少。自行停產、停業的企業或裝置超過 180天的,還需向屬地政府提出書面復產復工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被責令停產、停業的企業要復產復工的,需向責令停產、停業的部門提出書面復產復工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經相關部門現場核查確認后方可復工復產。
關閉退出企業相關設備不得出租
關閉退出企業不得復產復工任何裝置、罐區、 倉庫、設備、設施;
要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穩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確保主要負責人以及懂管理、懂技術、懂操作的人員堅守崗位,直至設備設施安全拆除;
在裝置、設備、設施拆除前,不得向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出租和出借擬拆除的廠房、車間、輔助用房、倉庫等建構筑物和裝置、儲罐等設備設施;
不得利用擬拆除的建構筑物和設備設施等從事違規違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要在停產停業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相關監管部門申請注銷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業產品等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