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五部門聯合發布加快推進產業園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加快推進園區優化整合,禁止在長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從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產業園區生態環境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各園區管委會:
根據中央有關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產業園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8〕15號)要求,經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產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集聚區等各類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生態環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規范園區環境準入管理
( 一)科學制定園區規劃。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應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三線一單”管控等要求。園區主管部門按規定加快推進園區優化整合,各園區區塊應集中連片,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區塊。各園區要依據城鎮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詳細規劃,合理優化布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參與。以下各項任務均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二)依法開展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各園區必須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已通過規劃環評審查的園區,在規劃定位等方面發生重大調整或修訂的,應重新或補充開展規劃環評。規劃實施五年以上的園區,規劃編制部門原則上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規劃編制部門應及時組織跟蹤評價。(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參與)
(三)分類實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加強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對符合要求的園區試點開展項目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分類制定項目環評豁免、簡化審批、嚴格項目環評、不予審批等管理要求,具體由生態環境部門制定清單目錄。(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積極引導園區外工業項目向園區集聚發展,除礦產資源、能源開發等對選址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新上工業項目應當安排在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參與)禁止在長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牽頭)
二、加強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園區廢水收集處理。園區要按規定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進、出水自動在線監控系統,并與生態環境部門污染源在線監控管理平臺聯網。園區新建和調區擴區過程中應同步規劃污水收集管網,按照“適度超前”原則建設污水管網,確保污水全收集。化工、有色等專業園區應加快改造現有管網,采用專用密閉管道輸送廢水,逐步實現“一企一管”和可視可監測要求。園區管理機構應建立排水系統監管制度和管理檔案,全面排查整治管網錯接混接、老舊破損、設施不能穩定達標運行等問題。規范設置園區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原則上一個園區只設置一個排污口。(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牽頭)
(五)優化園區廢氣、固廢處置。園區管理機構應督促涉VOCs(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盡快實施VOCs污染治理,涉及有毒及惡臭氣體的企業盡快建設有毒及惡臭氣體收集、處理和應急處置設施。涉VOCs排放工業園區應加強資源共享,實施集中治理。推動建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園區管理機構應督促企業強化固體廢棄物源頭減量措施,實現固廢處置全流程管控,對不能自行利用或處置的危險廢物,必須交有資質的經營單位進行處置。(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牽頭)
三、加強園區環境監測、監管能力建設
(六)強化園區監測監控。強化園區管理機構的監管監測主體責任。各園區要明確環境管理機構和專業人員,加強監測監控能力建設,按規范要求設置環境監測點位,及時全面掌握園區環境質量狀況和對周邊環境影響情況。(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參與)園區企業(包含園區污水處理廠)要制定并落實自行監測方案,依法依規公開相關監測信息。園區要逐步建立集污染源在線監控、企業生產工況、電能監控、視頻監控及環保設施運行監控、環境質量監控于一體的園區數字化在線監控平臺。(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七)強化園區監督執法。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工業園區和園區重點企業的監管,創新監管方式,充分運用大數據,實行互聯網+監管執法,對企業排污和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預警、監督與查處。強化園區日常環境監管“雙隨機”抽查,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參與)加快實現排污許可制全覆蓋,對固定污染源實現“一證式”管理。2020年9月底前完成園區所有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加大排污許可監管執法力度,強化證后管理和監管執法,督促排污單位持證排污、按證排污、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八)加強園區環境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公開。園區管理機構應按要求組織建立“一園一檔”,涵蓋園區基本情況、企業基礎檔案、重點企業排污臺賬、管網建設和運行情況、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內容,并實施動態管理,相關信息及時導入工業園區環境信息平臺。園區管理機構應暢通公眾溝通渠道,建立定期發布園區環境狀況的機制,公布園區污染物排放狀況、企業達標排放情況、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等。(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四、完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
(九)定期開展園區環境風險隱患大排查。園區管理機構要會同生態環境、應急等部門,定期對園區及有關企業進行環境保護、安全排查。(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應急廳參與)相關職能部門對存在環境風險隱患的園區和企業依法下達整改通知,明確整改內容、時限和要求,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督促落實到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十)加強環境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園區內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并報相關職能部門備案,整合應急資源,儲備環境應急物資及裝備,每年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全面提升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按職責分工牽頭)
(十一)完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推進化工園區有毒有害氣體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建設,健全環境風險源數據庫。構建企業、園區和政府職能部門三級風險防控聯動體系,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落實各項風險防范措施,增強園區風險防控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應急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五、加強園區環境綜合整治
(十二)開展環境問題排查整治。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的排查文件等要求,每年至少組織開展兩次以上園區環境問題的全面排查,針對排查出的問題制定并實施“一園一策”限期整治方案。涉及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敏感區域的,應依法強化管理,及時清理整治違規項目和違法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參與)園區應積極開展循環化改造,推動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廢物交換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參與)
(十三)推行園區環境第三方治理。加快推進統一規劃、統一監測、統一監管、統一運營的一體化園區環境第三方治理服務模式,通過三年時間基本實現全覆蓋。2020年,對國家級產業園區、涉及化工產業定位的園區推行園區第三方治理,2021年,對湘江流域和洞庭湖區的園區推行園區第三方治理,2022年,對其他園區推行園區第三方治理。(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牽頭)
(十四)加強聯合懲戒。對不符合環保要求、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環境安全隱患突出的園區,依法采取掛牌督辦、約談、公開曝光等措施限期整改。(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對未完成規劃環評、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水污染治理設施和自動監控設施建設的園區,依法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對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或整改無效的園區,依法予以撤銷、摘牌、降級。(省發展改革委牽頭)
六、強化園區環境管理保障措施
(十五)嚴格落實責任。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園區生態環境保護負總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有關政策措施。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認真落實各自職責,切實做好園區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園區管理機構要認真履行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落實屬地管理原則,確保園區環境保護各項目標任務完成。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落實統一監督管理責任,督促各級各部門各園區各企業落實好污染防治職責。(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 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牽頭)
(十六)完善園區考評體系。將園區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作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點內容,納入環保目標責任績效考核。(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建立園區生態環境保護年度報告制度,園區管理機構每年2月底前應將本園區上一年度環境管理情況報告報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園區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年4月底前組織開展園區上一年度環境狀況與管理情況評估并發布評估報告。從2020年起,逐步推行園區環境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建立園區環境誠信檔案,并強化成果應用。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定期將園區環境管理信息推送給發展改革部門,加大園區環境問題及其整改情況在產業園區綜合評價體系中的權重。(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按職責分工牽頭)
(十七)嚴肅責任追究。對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違法違規審批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園區環境管理混亂、生態環境事件多發、群眾反映強烈的,園區環境質量嚴重惡化、生態嚴重破壞的,提請紀檢監察機關嚴肅問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 廳按職責分工牽頭)
(十八)加強政策支持和幫扶。推廣運用合同能源管理、特許經營、PPP等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園區節能改造和相關環境治理工作。在園區專項資金安排方面,對環保基礎設施完善、信用評價優良的園區優先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財政廳參與)支持鼓勵園區積極創建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加強自動監控系統的應用,積極推廣“智慧環保”。加強對園區的技術指導和駐點幫扶。探索開展“區域能評、環評取代項目能評、環評”試點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牽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