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吉林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并且化工園區認定結果已完成公示,其中,有條件通過認定的現有化工園區10家,通過認定的新建化工園區1家,未通過認定的現有化工園區9家。
管理辦法提出,現有化工園區申請審核認定應符合11個條件,對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每3年組織開展一次跟蹤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化工園區依法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新(改、 擴)建項目相關手續。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依法責令退出。
吉林省化工園區認定情況表
現有化工園區申請審核認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園區已編制開發建設規劃(化工園區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開發建設規劃(化工園區總體規劃)要與園區所在地區相關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能源利用規劃等)相符,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相關要求;產業發展規劃要明確產業定位,依托當地資源優勢確定重點發展的主導產業鏈,規劃要通過專家論證;
(二)園區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設立,有明確的面積和四至范圍,四至范圍內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建設或規劃園區用地為連片區域;
(三)具備有效期內的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規劃跟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相應審查意見、水資源論證區域評價報告(或水資源論證報告)及相應批復文件、園區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及相應批復文件;
(四)園區應遠離所在城市中心區;
(五)園區應集中布局并實現封閉化管理,園區內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應遠離人口密集區,與周邊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敏感點的距離符合安全、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等有關要求;
(六)具有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出水水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規定的指標要求及相應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要求,園區入江(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污水排放不影響受納水體達到省政府確定的水質目標;
(七)園區設有集中的安全在線監測監控系統,覆蓋所有重大危險源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按照環境管理相關要求制定監測計劃并按要求開展監測;
(八)根據園區建設或規劃建設的產業情況和主要產品特性,配備有符合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
(九)園區應設置專業化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環保、應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并配備滿足園區安全生產需要的管理人員;
(十)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
(十一)在認定期間,園區沒有受到安全或環保區域限批、掛牌督辦,以及逾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來源:吉林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