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龍江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為全省化工園區建設、認定和管理提供了制度遵循。
出臺背景
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需要
化工園區是化工行業發展的重要載體,已成為化工行業的主要發展陣地。由于化工園區發展水平參差不齊,部分園區還存在規劃布局不合理、配套設施不健全、專業監管能力不足等問題,安全環境風險較高,亟需出臺政策引導化工園區規范發展。
貫徹落實國家決策部署的需要
中辦、國辦《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提出,“對現有化工園區全面開展評估和達標認定”,作為化工產業發展的重要載體,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第一次出現在兩辦文件當中,其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此后,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旨在指導各地規范園區建設和實施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生產和綠色發展水平。
黑龍江省化工產業升級發展的需要
受產業特點和歷史形成的影響,黑龍江省化工園區發展水平參差不齊,部分園區存在規劃布局不合理、配套設施不健全、專業監管能力不足、上下游產業關聯性差、集聚效應不明顯、安全環境風險較高等問題,與發達省份化工園區相比差距較大。通過開展化工園區認定,能夠規范化工園區建設和管理,引導全省化工產業優化布局,提高產業集中度和本地配套率,打造優勢產業鏈,提升化工園區集聚水平和競爭實力。
總體考慮
一是注重與國家政策標準銜接。
《辦法》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指導,按照上位文件要求,依據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化工園區綜合評價導則等標準規范,參考了相關省份已出臺的認定辦法。
二是注重吸收采納專業部門、專家意見。
省級化工園區認定工作是一項涉及多部門綜合性工作,《辦法》制定過程中,充分征求并采納了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專業意見以及相關專家意見。
三是注重保持全省化工產業平穩發展的底線。
圍繞化工園區綠色、安全發展目標,在滿足國家標準基本要求基礎上,適當考慮各地產業發展的基礎和條件,明確了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園區認定、園區管理具體要求。從長遠看,通過化工園區認定,能夠有效地提升全省化工園區本質安全,促進化工產業集聚,推動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
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22條。分為總則、認定條件、認定程序和標準、管理與考核、附則,并包含《黑龍江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試行)》。
第一章總則2條,提出《辦法》制定的依據和化工園區的定義。
第二章建設標準8條,分別從園區設立、園區布局、園區規劃、園區設施、園區管理、園區安全、園區環保和園區發展等八個方面提出了化工園區建設標準。
第三章園區認定4條,明確認定組織機構、認定需提交材料、認定程序、認定標準。
第四章園區管理7條,明確屬地管理、制定“禁限控”目錄、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重新評估條件、新設立化工園區條件、園區開展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和跟蹤環境影響評價時限要求、園區實施動態管理等。
第五章是附則1條。附表為認定評分標準。包括:一級指標8項,二級指標53項,設置評價分值、計分方法、審查方式、證明材料等。
申請化工園區認定應的條件
一是現有化工園區應具備由縣級及以上政府批準設立文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文件、總體規劃及專家評審意見、園區產業規劃及專家評審意見、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及批復文件。
二是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經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為C類、D類等級的化工園區。
如何開展化工園區認定工作?
黑龍江省化工園區高質量發展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各成員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擬申請認定園區管委會按照《辦法》要求準備相關材料,提出認定申請,按照市級初審、省級審核、公示確認等程序,對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由省政府辦公廳予以發布。
對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如何處置?
對未通過省級審核認定的化工園區,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整改,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消除安全、環境風險隱患。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整改期間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請省級認定,認定不通過的,取消申請化工園區認定資格,由屬地政府依法依規予以關閉,不得再承接化工項目,妥善處置園區內既有化工企業,消除安全、環境風險隱患,同時防止發生次生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件。
對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如何管理?
一是化工園區實行屬地管理。
所在市(地)、縣(市、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已認定化工園區的管理工作。化工園區的認定不改變園區現有管理權屬,不另設管理機構。
二是重新評估。
已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如發生《辦法》第十八條明確的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由所在地市(地)政府組織對園區現狀條件進行重新評估,評估結果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提請省化工園區領導小組進行復核;評估結果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化工園區認定資格。
三是動態管理。
省化工園區領導小組每3年組織開展已認定化工園區自評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化工園區認定資格。
對新設立的化工園區如何管理?
考慮到新設立化工園區相關配套設施尚未建成,不具備通過化工園區認定的條件;若待配套設施建成后再引進項目,又將導致化工園區建設周期長、大型化工項目不能及時開工等。為統籌兼顧化工園區建設質量和有序推進重大化工項目建設,《辦法》對新設立化工園區提出了三點要求:
一是新設立化工園區應由省級及以上開發區的批準單位批準,現有省級開發區新設立化工集中區的,應重新編制園區總體規劃和化工產業規劃,并由原批準單位批準;
二是承接列入國家或省級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應經省政府或省級規劃編制部門同意;
三是園區內化工項目投產前,新設立的化工園區應按《辦法》要求通過認定。
黑龍江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優化化工產業布局,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政府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包括專業化工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其他工業園區中相對獨立設置的化工集中區。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三條 園區設立。化工園區設立應由縣級及以上政府批準,手續完備,有明確的面積、四至范圍和坐標,規劃連片面積原則上在3平方公里及以上,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第四條 園區布局。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相關規劃和行業管理或技術規范,滿足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利用、綜合防災減災、交通運輸等相關要求。遠離所在城市主城區,不處于主城區主導風向上風向,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新建化工園區嚴禁在松花江干流及一級支流沿岸1公里范圍內選址。
第五條 園區規劃。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明確園區產業定位、重點發展的主導產業鏈和重點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臺。園區內無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和食品行業等輕工業。
第六條 園區設施。化工園區應統一規劃、建設、管理滿足產業發展需要的供水、供電、供熱等公用工程和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要求的相關設施。根據需要建設跨企業輸送化學品、蒸汽和污水等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設照明、防碰撞、消防應急等設施。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現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
第七條 園區管理。化工園區應建立職責明晰、權責相宜的管理機構,明確專門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及規劃有關要求的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專家咨詢機制、專業第三方服務機制、第三方保險機制、信息公開制度、責任關懷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機制等符合產業發展的制度體系。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
第八條 園區安全。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瞭望視頻監控、重點道路和路口視頻監控、企業危險場所視頻監控、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有毒有害氣體及可燃氣體監測監控等,實時監控所有企業生產和存儲裝置區域,實現重大危險源監控全覆蓋,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應急救援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健全應急指揮中心、應急救援專家庫、消防站、實習實訓基地等機構、設施,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建設率符合相關要求。
第九條 園區環保。化工園區應具備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集中收集貯存的能力,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建設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站。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化工園區應結合當地的氣候和實際情況建設污水管網,原則上在監測端口實現明管設置,并對納管廢水進行在線監測監控和閥門自控,納管廢水水質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管理規定或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納管協議。設置入江(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態環境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大氣環境質量、水環境質量、土壤環境質量達到相關標準。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應急救援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環境事件處置專家庫,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具備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化工園區應建有特征污染物名錄庫,依法開展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條 園區發展。化工園區應嚴格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能效約束推動重點領域節能降碳的若干意見》(發改產業〔2021〕1464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1年版)》相關要求,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要求,使用高效節能的清潔生產工藝,推動工藝革新、技術升級,推進副產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做好高耗能行業節能降碳技術改造,有效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實現園區內產業集約集聚、循環高效、能源梯級利用最大化。
鼓勵園區和園區內企業采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如5G通信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提升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建設數字車間和智能工廠,全面整合園區信息化資源,運用多種手段建設智慧化工園區,提高感知、監測、預警、處置和評估能力,提升園區綜合管控水平。
第三章 園區認定
第十一條 黑龍江省化工園區高質量發展專項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化工園區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化工園區辦)設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由省化工園區辦牽頭,會同省發改委、科技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電力公司等成員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認定材料。
(一)園區認定申請文件。
(二)規劃布局。縣級及以上政府關于園區設立的批復文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及審查意見,園區所在市、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園區區位、規劃建設用地面積、建成區面積、四至邊界和坐標矢量數據及用地文件,園區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批復文件、產業規劃及專家論證意見,園區內部布局及標注重大危險源、倉儲等設備設施的廠區平面圖(有條件的提供三維實景圖)等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三)產業經濟。園區近三年平均投資強度、畝均產值、畝均稅收、化工產業占比及關聯度、創新能力等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包括園區企業(含在建項目)名單、投資額、財務報表及用地文件等。
(四)基礎設施。園區公用管道管廊、集中供熱、供水、雙電源供電,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要求的相關設施,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危險品運輸車輛停車場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五)管理體系。園區項目準入和退出機制、專業第三方服務機制、第三方保險機制、責任關懷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機制等管理制度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六)安全生產。園區安全應急管理機構設置、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分級報告、封閉化管理、安全風險監測監控系統、應急指揮中心、消防站、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建設率、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實習實訓基地、應急預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儲備等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七)環境保護。園區生態環境管理機構設置、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書、廢水收集處理系統、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系統、環保監測監控體系、大氣環境質量達標率、水環境質量達標率、土壤環境質量、特征污染物名錄庫建設、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等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八)資源利用。園區能源產出率、水資源產出率等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九)兩化融合。園區智慧化工園區平臺建設、數字化車間認定、智能工廠認定等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十)根據國家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三條 認定程序。申請認定的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申請材料,按下列程序逐級審核報送。
(一)認定申請。縣級園區由縣(市、區)政府向所在地的市(地)政府(行署)提交認定申請材料,市級及以上園區由園區管理機構向所在地的市(地)政府(行署)提交認定申請材料。
(二)市級初審。市(地)政府(行署)組織相關部門、專家或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對申請認定材料按照本辦法進行初審,形成初審報告,并將初審符合認定標準要求的園區名單、認定申請表及評分表,以正式文件報送省化工園區辦。
(三)省級審核。省化工園區辦組織各成員單位、專家或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對初審符合認定標準要求的園區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和現場考核,形成認定報告報省化工園區領導小組審議。
(四)公示確認。經省化工園區領導小組審議,確定擬認定化工園區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省政府審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認定標準。
(一)省級審核總評分60分及以上的園區,認定為化工園區。(評分標準附后)
(二)省級審核總評分60分以下的園區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整改期間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請省級認定,認定不通過的,取消申請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三)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經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為高、較高安全風險等級的園區不予認定為化工園區。
第四章 園區管理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實行屬地管理,所在市(地)、縣(市、區)政府(行署)負責轄區內已認定化工園區的管理工作。化工園區的認定不改變園區現有管理權屬,不另設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制定符合區域特點“禁限控”目錄,嚴格執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對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錄的產品、技術、工藝和裝備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具備安全和環保生產條件、不符合本地產業發展規劃的項目應禁止進入園區。
第十七條 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各市(地)政府(行署)要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的整改或關閉,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鼓勵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和園區外的化工企業搬遷至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
第十八條 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由所在地的市(地)政府(行署)組織對園區現狀條件進行重新評估,評估結果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提請省化工園區領導小組進行復核;評估結果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一)一年內連續發生3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環境和地質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產業規劃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園區周邊情況發生變化或安全、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發生變化的;
(五)園區內企業安全、環境防護距離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十九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應由省級及以上開發區的批準單位批準,現有省級開發區新設立化工集中區的,應重新編制園區總體規劃和化工產業規劃,并由原批準單位批準;承接列入國家或省級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應經省政府或省級規劃編制部門同意,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
第二十條 根據安全、環保等相關規定,化工園區自認定之日起,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至少每5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并對實施5年以上的園區規劃開展跟蹤環境影響評價。對不符合安全、節能、環保要求,隱患嚴重且難以整改的企業,要及時淘汰退出園區。
第二十一條 對已認定園區實施動態管理。省化工園區領導小組每3年組織開展認定化工園區自評和復核。認定化工園區復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以下為黑龍江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