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將啟動化工園區認定復核工作!
發布時間:2022-07-18 1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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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發改委、湖南省工信廳等七部門印發《湖南省化工園區認定和符合工作流程》,旨在規范化工園區認定和復核工作,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園區高質量發展。《流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湖南省化工園區認定和復核工作正式按該文件執行。
(一)化工園區認定,由省產業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園區辦)牽頭,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等部門,共同做好化工園區認定工作。(二)化工園區的認定依據為《辦法》所明確的化工園區建設標準,遵循“自主申報、部門審核、綜合認定”原則。涉及建設標準相關具體細則,由上述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部門職能職責依法依規自行確定。(三)擬申報園區按照隸屬關系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交申請認定材料。園區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園區辦提交化工園區認定申請相關材料。主要包括:(1)園區基本概況,簡要說明擬申報園區規劃布局、產業發展等方面的有關情況。(2)園區建設情況,詳細說明擬申報園區達到化工園區認定標準的有關情況(按《辦法》建設標準的要求逐項說明)及佐證材料。(四)省園區辦將化工園區申報材料分送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由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就各自負責的領域進行審核把關。1.?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化工園區所在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設立、園區總體規劃等方面的認定審查工作。2.?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禁限控”目錄、明確化工行業范圍及具體分類等方面的認定審查工作。3.?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化工園區規劃選址、建設布局、功能分區及四至范圍等方面的認定審查工作。4.?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化工園區規劃環評、園區環境保護監管、園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園區環境應急預案等方面的認定審查工作。5.?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化工園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以及建設工程消防審驗管理等方面的認定審查工作。6.?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等方面的認定審查工作。7.?省應急廳:負責化工園區安全生產、安全應急(含消防)等方面的認定審查工作。化工園區認定工作涉及到的但在上述分工中沒有明確提及的未盡事項和細化任務,依據《辦法》分工要求,按照上下對口原則,由各部門分工負責。(五)省直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就各自負責的領域,在相對集中時段內,對擬申報園區自行組織審查,于兩個月內提出化工園區認定審查意見(同意認定或者不同意認定,見附件1),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反饋給省園區辦。不同意認定的要列出問題清單。(六)省園區辦對省直各主管部門的化工園區認定審查意見進行匯總。認定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即所有省直主管部門都同意認定的園區,才能確定為擬認定化工園區。(七)省園區辦將各主管部門全部同意認定的園區確定為擬認定化工園區,在省發展改革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八)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按程序由省園區辦(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直相關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審定批準,并聯合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九)化工園區認定不設數量和批次限制,達標一家、認定一家。(十)未通過認定的園區,應按照《辦法》要求及認定審查的問題清單進行整改或關閉,且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達到要求的,可繼續按照本流程進行化工園區認定申報。(十一)新設立化工園區應按照《辦法》相關規定執行,承接列入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一)所有已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每年應開展自評和復核。復核工作由省園區辦統籌組織,省直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在相對集中時段內,就各自負責的領域分別開展復核。
(二)所有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應于認定日期滿一年之日起,自行組織開展化工園區自評,并于1個月之內將化工園區自評報告報送省園區辦及省直相關主管部門。(三)省直各主管部門自收到各化工園區自評報告之日起,自行組織開展復核,并于1個月內提出化工園區復核審查意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向省園區辦反饋復核審查意見。復核結果分為合格、整改、摘牌三類。(四)對于已認定的化工園區復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并由省直各相關主管部門自行下發整改通知,整改期限由各相關主管部門自行確定。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五)省直各相關主管部門對化工園區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對于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園區,相關主管部門應提出是否摘牌的處理意見,并報省園區辦。(六)省園區辦(省發展改革委)匯總省直相關主管部門提交的化工園區復核審查意見,并上報省產業園區建設領導小組。對于擬摘牌園區,由省園區辦(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直相關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審定批準,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